税务总局明确:先升级再开票!3月起,1%的发票如何开?税务局紧急通知!即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小七提醒:小规模纳税人请务必在3月开票前完成开票软件重大升级! 3月开票软件重大升级 3月开票软件重大升级 为实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减免和下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需要在3月份开票前进行升级,升级后的版本为V2.3.10.200228。 如未升级到最新版本,将影响增值税的减免优惠,请相关纳税 人务必高度重视本次升级,在3月开票前完成升级! 如果您在升级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通过航天信息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113或智能客服获取帮助。 开票软件采取两种升级方式:自动升级、手工触发升级、手动升级。详细升级方法和常见问题如下,请您仔细阅读。 1.自动升级方法 打开电脑,确认电脑可以正常上网;确认电脑在正常上网的情况下,双击“开票软件”图标: 低于V2.3.10.200228版本时,会自动对开票软件进行升级。 升级完成后,弹出“版本更新结果”提示框,显示更新成功及新版软件的更新说明。 点击关闭按钮进入开票软件登录界面,输入用户信息即可登录新版开票软件。 进入开票系统后,如果检查发现版本号非V2.3.10.200228版本,可点击“帮助”菜单中的“检查更新”手动触发升级。 如果您在登录过程中,遇到反复升级不能登录的情况,可以选择手工升级方法,登录某某航天金税官网-下载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3.10.200228版本安装程序升级软件版本。下载后桌面会出现:“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3.10.200228” 1.开票软件登录界面,显示开票软件版本号:V2.3.10.200228 2.帮助-关于-内部版本号:V2.3.10.200228 V2.3.10.200228 注意事项 新增改进功能 1.征收率调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含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税率新增1%征收率,湖北省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含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税率栏默认为免税,选择3%征收率的商品开具时,票面商品行税率自动替换为免税;湖北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小规模纳税人(含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率栏默认为1%征收率,选择3%征收率的商品开具时,票面商品行税率自动替换为1%征收率。 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所有纳税人均可开具1%征收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界面的税率栏,新增1%征收率选项,如图所示。 1%发票如何开? 1%发票如何开? 总局细则公布,就按这个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9日 |